將社會能辦好的交給社會力量去承擔,不僅能夠有效彌補公共服務的不足,還能推動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杜曉
  近日,財政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對外公佈了最新制定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其中強調,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不屬於政府職能範圍,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早在2013年7月31日,在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就提出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在政府購買服務的過程中,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托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去履行,藉此不斷提高和完善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對於改善社會治理結構,大力保障民生,滿足群眾多層次、差異化的需求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政府購買服務是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途徑,將社會能辦好的交給社會力量去承擔,不僅能夠有效彌補公共服務的不足,還能推動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目前,不少地方都已經嘗試了很多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的做法,也積累了一些經驗。
  正如此次出台的辦法中所指出的,政府購買服務應該明確其邊界,不能簡單地一股腦兒全部推向社會和市場。需要嚴格防止這樣一種傾向,個別地方可能受到舊有的錯誤觀念和認識影響,沒有真正理解政府購買服務的深層次含義,繼續沿用行政管理中長期存在的一些不正確做法,將其視之為甩包袱、卸責任的藉口以及變相增加財政開支的理由。
  我國現有的公共服務體系的確存在不少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地方。如果對於公共服務的發展歷史進行一番梳理和反思,就可以發現,對於一些與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走向市場、交給社會的過程需要比較謹慎地推進,予以周密考慮,對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進行嚴格把關和監管。過去一些單純走市場化路線的實踐表明,如果政府在某些領域離開太早、抽身太快,或者說交給市場和社會後一放了之、不聞不問,事後監督管理沒有及時跟上,那麼就容易造成公共服務領域一些新的問題出現。
  以學前教育為例,近年來圍繞著其究竟該不該全面市場化的爭論時有發生。不僅是入園難、入園貴成為很多人的一塊心病,包括發生在幼兒園的各類負面事件比如虐童、喂藥等,都在拷問著學前教育市場化的得失。再以養老為例,這也是鼓勵市場力量進入的熱點領域,不少地方都進行過探索,也取得過一定的成果。但養老工作給人的總體感覺依然是市場化勢頭過於強勁,不同人群間養老差距似有擴大之虞。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無疑能夠找到政府和社會在公共服務供給方面的平衡,實現雙方優勢互補,大幅度優化現有的公共服務體系。為了避免公共服務走向社會、市場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隱患,政府購買服務需要遵循法治原則、完善制度設計,在牢固樹立政府公共責任的基礎之上,對於一些重要的民生項目,要按照辦法中所提出的“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同時“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化歧視”。此外,還要嚴格落實對承接主體的監管責任,各部門之間通力合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評估、懲戒體系。
  (原標題:政府購買服務監管還須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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