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因受賄等罪名,於今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記者調查發現,此案中,眉山當地6名公安系統官員向司法機關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並簽字畫押。法院判決最終不予認定。據悉,這6人中,除1人因其他犯罪獲刑外,其餘5人仍任職。(12月1日京華時報)
  6名公安官員承認行賄,且已經簽字按手印,相關證詞也都進了案卷,但法院在判決中卻並未將之認定,確實容易引發外界的猜測。一方面,必須承認,法院在二審裁定中雖未採納這6名公安官員的行賄證詞,但並不能因此說明法院方面一定存在著“選擇性”認定證據的事實。畢竟,儘管證詞已經客觀存在,屬於檢控證據,但僅僅是口供,並不能以此就斷定確實有受賄事實,從這個角度而言,法院最終不予認定,或並無不當。
  另一方面,即便是這份口供目前尚不能成為判決的依據,還需要進一步查證或排除,但鑒於被告人的官員身份,以及口供都來源於公職人員,這樣的判決,理應事先作出公開解釋,以防止引發外界猜疑,傷及司法公信。
  事實上,此案雖已經為二審,但面對未被採納的證詞,檢方也仍可提起抗訴。但案件判決後,法院方面和檢方都未對此作出反應,這種沉默狀態,難免令人生疑。如果說證詞存在問題,當初又何以被檢方採納?法院方面是否已要求檢方補充證據?這樣的疑問不解答,或許難以止息外界對案件的疑問。
  值得註意的是,這數份供詞的真實與否,不僅關涉到被告人王志剛的刑期適用問題,更與證人的命運極其相關。在這些人的供詞中,行賄除了是為了擺平事務,更牽涉到升遷的問題。也就是說,證詞一旦被證實,那麼不僅行賄人將面臨行賄罪的定性,眉山當地整個公安系統都可能面臨較大的變動。
  供詞屬檢控證據不能不了了之,當地法院和檢方都有必要對此判決作出及時的解釋,以消除案件審判引發的社會疑慮。如果說這6人證詞的暫不予認定,體現的是法院方面在審判上的謹慎、保守原則,是對於完整證據鏈條的尊重,那麼,這樣的堅守,也理當在透明中實現。
  朱昌俊  (原標題:證詞“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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