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由南沙管理機構行使的市級審批權限和執法權限原則上不得收回。”昨日,進行二審的《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修改稿增加了上述條款。
  廣州市人大法制委稱,這是“為防止個別領導因個人喜好隨意將已交由南沙管理機構行使的市級審批權限收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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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寫:南都記者 孫瑩  (原標題:“已交南沙的權限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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